(四)風險預警。當履約義務人信用評分/評級出現(xiàn)顯著下降時,向風險管理人員發(fā)送風險預警提示;當業(yè)務監(jiān)控指標進入預警區(qū)間時,要按預警級別向對應區(qū)的承保機構發(fā)送風險信號,并觸發(fā)相應的風險處置機制。通過互聯(lián)網承保的業(yè)務,由總公司統(tǒng)一管理,調整承保政策和調減授信額度,并承擔風險預警之后的處置工作。
第三章 逾期催收
第十條 履約義務人發(fā)生違約時,保險公司保后管理人員要及時向合作資金方了解逾期具體情況,辨識履約義務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保險公司要與資金方共同協(xié)商如何對逾期未還款項向履約義務人進行催收。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要在依法合規(guī)前提下,按照合同約定開展催收工作,要將合規(guī)性要求作為催收評估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標,并妥善保管歷次催收記錄。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采用自催收方式的,可建立集中催收與屬地催收相結合的催收機制;保險公司采用委外催收方式的,要建立對合作催收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催收工作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通過暴力、脅迫、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
(二)對履約義務人/擔保人進行言語攻擊,故意挑釁、刁難、責罵、刺激履約義務人/擔保人;
(三)虛報減免金額或承諾明知不可能操作的事項來誘導履約義務人/擔保人繳款;
(四)冒充公、檢、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催收;
(五)在催收過程中收取現(xiàn)金及財物;
(六)逾期催收的款項進入個人賬戶;
(七)未經履約義務人/擔保人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八)非法侵入、搜查履約義務人/擔保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影響他人居住安寧;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有損行業(yè)形象的不當行為。
第四章 理賠處理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要在保單中明確全國統(tǒng)一的投訴電話、理賠報案電話。
第十五條 履約義務人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時點仍未清償欠款,或滿足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時,保險公司啟動理賠程序。保險公司要在法律法規(guī)及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時效內做出核定、賠付或拒賠決定,不得無故拒賠或拖欠賠款。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理賠主要流程包括以下操作環(huán)節(jié):
(一)報案與索賠
1.在履約義務人貸款逾期達到合同約定期限或滿足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時,保險公司啟動索賠受理程序,被保險人索賠申請方式可采用紙質材料或系統(tǒng)對接的電子指令;
2.保險公司要對被保險人傳遞的索賠申請進行預校驗,發(fā)現(xiàn)差異時,要及時聯(lián)系被保險人調整,并在賠款實際支付日前取得一致;
3.若履約義務人在理賠期限之前還款,保險公司要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并建議其撤回索賠申請。
(二)立案與責任認定
1.保險公司要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材料,按照保險條款和相關規(guī)定,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進行認定,責任認定可通過線上化、自動化的系統(tǒng)進行,也可采用線下人工審核方式;
2.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案件,保險公司立案時需在系統(tǒng)內確定估損金額;
3.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案件,要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沒有主動放棄索賠,保險公司在立案后按拒賠案件處理。
(三)損失核定與理算
1.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限及時核定損失并理算賠償金額,賠付項目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
2.履約義務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理賠日期前向被保險人償還部分款項,已理賠款項要從賠付金額中扣除。
(四)核賠與賠款支付
1.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核賠,無誤后進行賠款支付并通知被保險人;
2.核賠通過前,如履約義務人重新履行還款義務并使索賠條件不成立,保險公司在獲知情況后有權中止理賠,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完成賠款支付后,可以行使法定的代位求償權,即依法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履約義務人的債權;也可以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簽署《代償債務權益轉讓確認書》,保險公司受讓被保險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要對理賠資料進行存檔和管理,存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紙質復印件、電子影像或后臺系統(tǒng)指令等,存檔資料至少包含保險單、貸款合同、履約義務人賬戶還款記錄或憑證、代償債務及權益轉讓確認書等。
第五章 追償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要采用依法合規(guī)的方式對違約的履約義務人/擔保人開展追償。追償方式主要包括自追償和委外追償。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及其合作機構在追償中采取法務追償手段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靈活選擇適用的法務追償類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對履約義務人相關財產進行訴前保全。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要制定委外追償合作機構的準入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二)具備自有、正常運轉且足以保證信息安全的作業(yè)系統(tǒng)和設備;
(三)擁有一定規(guī)模的電話還款提醒團隊;
(四)成立2年以上,并具有1年以上銀行信貸業(yè)務逾期還款提醒經驗;
若合作機構為律師事務所的,以上四項可不適用。
委外追償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況的,不予合作:
(一)有違法犯罪記錄的;
(二)被政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不良事件或記錄。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要對委外追償合作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監(jiān)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保險公司要制定統(tǒng)一的合作協(xié)議模板,合作雙方需簽訂規(guī)范的合作協(xié)議。合作協(xié)議包括但不限于明確約定依法合規(guī)性、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客戶信息保密義務、委外機構再委托的限制性要求等內容。分支機構簽訂合作協(xié)議的,需經總公司同意。
(二)保險公司要建立對合作機構的考核機制,考核內容至少包括合規(guī)性、投訴情況、追償效率、配合度等。對與三家以上機構開展委外追償合作的,要建立淘汰機制,對達不到考核標準的合作機構要采取減少委托、暫停合作、終止合作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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