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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時間:2011-12-07 08:38:20  來源:建行張家界市分行  作者:王國峰

     自國家《反洗錢法》實施以來,人民銀行通過反洗錢監(jiān)測分析發(fā)現了大量可疑交易線索,在反洗錢調查和案件協查方面取得了可喜進展。人民銀行的反洗錢監(jiān)測分析和調查報案線索已經成為各地偵查機關案件線索的重要來源,同時,人民銀行協助破案數量較以往也有大幅上升。據資料反映,內蒙“9.27”非法經營案(“富爾陽公司”案),其線索就是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在反洗錢現場檢查中發(fā)現的?梢,洗錢已成為當今新形勢下犯罪之首,遏制洗錢犯罪、大力開展反洗錢工作已勢在必行。

    反洗錢作為一項國際金融義務,目前已受到金融機構的重視,但縱觀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處理和解決:

    一是部分基層銀行雖然建立了相應的反洗錢領導組織,但因基層行人少事多,一般都是兼職,無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無切合實際的工作措施。

    二是向人民銀行報備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工作不到位。部分基層銀行反洗錢的意識淡薄,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按規(guī)定向監(jiān)管部門報備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同時,因前臺人員對反洗錢工作了解不夠深入,很多人對人民銀行已經明確的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標準不明了,多數人存在“只要了解客戶,即便達到可疑支付交易標準也不屬于可疑支付交易”的思想,致使一些很容易識別的可疑支付交易也出現漏報情況。

    三是員工業(yè)務素質不高,缺乏過硬的業(yè)務知識和專業(yè)技能,即使面對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顯與洗錢有關聯的交易,也難以進行辨別。有些人工作責任心不強,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結果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利用他人身份證或假身份證件開戶實施洗錢等金融犯罪輕而易舉,根本無法有效防范和查處洗錢。

    四是金融環(huán)境不夠規(guī)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銀行業(yè)競爭出現白熱化,有的銀行見錢就攬,有錢就收,忽視了對錢的性質和來源的了解。甚至明知該錢的來路不正,仍幫其轉款或做其他處理,很難有效地預防和查處洗錢活動。

    為搞好基層銀行反洗錢工作,筆者建議:

    一、加強對基層銀行的內部監(jiān)控;鶎鱼y行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完善內控制度并報央行備案,嚴防金融機關成為洗錢“黑道”。具體做法:一是利用現有的力量和機構成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各關鍵部門設立反洗錢聯絡員。二是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下級分支機構進行指導、監(jiān)督、核查。三是各金融機構之間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同時把反洗錢工作納入年終考核范圍,常抓不懈。四是嚴格執(zhí)行反洗錢工作責任制。人民銀行要建立和完善對商業(yè)銀行、保險、證券機構反洗錢監(jiān)管制度,明確其現場和非現場監(jiān)管職能。

    二、建立系統化工作機制。一是各金融機構應逐步完善報告制度,監(jiān)控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銀行對大額現金、存款、匯款和保管箱業(yè)務;對資金在金融體系內部及跨境轉移,且無明確商業(yè)或正當目的活動;對客戶的資金來往發(fā)生不尋常變化的均應特別引起注意,發(fā)現交易可疑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時間限制和規(guī)定程序向監(jiān)控中心報告。單位之間金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外匯50萬美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個人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匯10萬美元以上單筆現金收付,都屬于大額交易,必須加以重點審查、分析,發(fā)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報案。二是注意保存內部交易記錄和業(yè)務憑證,以備執(zhí)法部門調查取證。對賬戶資料和客戶交易紀錄的保存期限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如:個人賬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等;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保存期的文件資料應是原始憑證、監(jiān)管部門認可的電子介質文件資料,且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

    三、實行存款實名制。這是銀行防范洗錢犯罪的基本措施。金融人員應提高思想認識,嚴格遵守《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guī)定》,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在辦理存款、結算業(yè)務時,應審查其身份并記錄在案、核對存檔。對代理他人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應嚴格按規(guī)定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資料并做好登記工作。對單位客戶應按銀行有關規(guī)定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證照、文件及資料或經公證的復印件,確認客戶的注冊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經營范圍、單位負責人、財務狀況等,開立賬戶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直接辦理,對授權他人辦理的,要求其出具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不得為客戶開立假名、匿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存款、結算服務。

    四、加強員工培訓。洗錢作為一種高智商的隱蔽性犯罪,不會被輕易發(fā)現。因此,各金融機構要想取得反洗錢工作成效,不僅需要完善相關立法,還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業(yè)務的從業(yè)人員。要加強對員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平時注意對員工進行反洗錢的操作程序、應緊處理措施的指導與培訓,確保所有員工熟悉相關法律和操作規(guī)程,懂得如何甄別異常資金,側重對一線臨柜人員識別客戶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訓。

    五、加強信息交流。注意從中發(fā)現洗錢犯罪活動的蛛絲馬跡。一是加強金融內部的信息交流,要通過內部網絡對客戶信息共享,減少獲取信息成本,準確判斷是否可疑交易。二是建立信息交流機制,通過銀行間的信息中心進行交流。三是加強與其他機構的合作,特別是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包括報送信息交流,依照有關規(guī)定協助、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六、實行綜合治理。洗錢是高技術犯罪,反洗錢包括預防、控制、偵查、打擊等多個方面,沒有銀行的配合,反洗錢就成為一句空話。但反洗錢工作不僅是銀行的事情,不能靠銀行“單打獨斗”,它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實行綜合治理,既需要公安、檢察、法院、財政、稅務、工商、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分工協助;也需要其它社會各界齊抓共管,銀行、證券、保險、房地產和珠寶等各行業(yè)聯手支持,才能有效打擊洗錢犯罪,遏制貪官外逃現象,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并通過反洗錢發(fā)現并切斷恐怖主義融資渠道。同時,加大打擊力度,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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