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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

時間:2020-08-21 12:55:28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借貸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本規(guī)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本決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lián)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ㄒ唬┮袁F(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ǘ┮糟y行轉賬、網(wǎng)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jù)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jù)權利時;

 。ㄋ模┏鼋枞藢⑻囟ㄙY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ㄒ唬┨兹〗鹑跈C構貸款轉貸的;

 。ǘ┮韵蚱渌麪I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ㄋ模┏鼋枞耸孪戎阑蛘邞斨澜杩钊私杩钣糜谶`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jù)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jù)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jù)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jù)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jīng)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xù)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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