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在接受共有財產為擔保物時應注意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核實是否滿足有關條件和程序,確保擔保行為合法有效,防范操作風險。
(1)確定擬接受為擔保的財產是否為共有財產。首先應詳細了解有關擔保財產的權屬情況,要求擔保人提供證明文件,核實擬用于擔保的財產是否屬于共有財產。在日常業(yè)務中,銀行信貸人員應關注夫妻財產、家庭財產、合伙財產及聯建房屋等。
(2)審查擔保人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權是否符合規(guī)定。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首先從其之間的約定。實踐中對擔保人是否有權處分該共有財產進行審查時,可要求擔保人進一步提供與共有財產相關的各權利人之間的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并重點關注相關文件中關于共有類型及共有財產處分規(guī)則的約定,要求各共有人該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履行為共有財產設定擔保所需要履行的意思表示程序,形成書面文件,歸檔備查。如果擔保人無法提供擔保行為符合共有人約定的證明文件,信貸人員應審慎對待,避免出現因其他權利人抗辯而導致擔保無效的情況。
(3)在共有權利人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沒有做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審查處分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如果擬擔保財產為按份共有財產,則該擔保行為應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擬擔保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則該擔保行為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銀行在業(yè)務操作中應注意落實前述共有人意思表示程序,并注意形成書面文件,歸檔備查。
(4)正確運用不動產物權預告登記制度保障未來實現的擔保物權。特別關注預告登記的三個月時間限制,在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同時,我行應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或要求債務人另行提供我行認可的其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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