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jiān)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銀保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答:2021年9月8日至10月9日,銀保監(jiān)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辦法》充分吸收采納合理建議,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同類資管產品監(jiān)管一致性原則,考慮部分理財產品特殊性,在一些條款中進一步細化相關規(guī)定。例如,明確面向單一投資者發(fā)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要求、7個工作日可變現(xiàn)資產管理要求等限制。二是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確巨額贖回規(guī)定中計算理財產品總份額的時間基準為前一日終,定期開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財產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符合高流動性資產比例要求等。三是對部分表述進行了調整完善。
二、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和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辦法》的背景:一是進一步完善理財公司制度規(guī)則體系的需要。根據《關于規(guī)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指導意見》有關“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細化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則。二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規(guī)范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提高資金兌付能力,防范被動變現(xiàn)資產降低產品凈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資者申贖產品的權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三是維護金融市場穩(wěn)定的需要。理財產品正在推進凈值化轉型,對產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臺《辦法》,有助于督促機構加強產品流動性管理,更好防范風險跨市場、跨產品傳染。
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充分借鑒國內外監(jiān)管實踐,注重與國內外監(jiān)管規(guī)則保持一致,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明確與規(guī)范,并結合理財產品轉型特點,強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機構管理等要求。
三、《辦法》的總體結構是什么?
答: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依據、適用范圍、相關定義、基本要求、監(jiān)督管理等。第二章“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規(guī)定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職責、投資管理部門職責及考核問責機制,提出了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措施、信息披露等要求。第三章“投資交易管理”,提出了審慎確定產品運作方式、持續(xù)監(jiān)測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xiàn)能力、加強同業(yè)融資和押品管理等具體要求。第四章“認購與贖回管理”,明確了認購和贖回風險應對措施的使用情形、處理方法等。第五章“合作機構管理”,明確了合作機構管理主體責任,以及對不同合作機構的管理要求。第六章為“監(jiān)督管理”。第七章為“附則”。
四、《辦法》關于理財公司管理責任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機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并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五、《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做了哪些規(guī)定?
答:《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于理財業(yè)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xù)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xù)監(jiān)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xiàn)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并提前作出應對安排。
六、《辦法》對理財公司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于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wěn)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
《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并按規(guī)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七、關于《辦法》實施時間有何考慮?
答:為便于機構做好業(yè)務制度、系統(tǒng)建設、產品整改等各項工作準備,《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五個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