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銀保監(jiān)復〔2020〕45號
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長安銀行關于侯曉軍高管任職資格核準的請示》(長銀字〔2019〕252號)收悉。經審核,擬任人不符合《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九)條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要求,以及《陜西銀保監(jiān)局轉發(fā)<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關于“轄內法人城商行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規(guī)定。不符合《中國銀保監(jiān)會中資商業(yè)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十九條(七)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的任職資格條件,現(xiàn)不予核準侯曉軍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銅川分行行長任職資格。
你行對上述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本批復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jiān)會提出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復。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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