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定州市法院判決書,張某超通過信用社員工騙取貸款130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被告人張某超伙同王某(在逃)采取借用他人名義、變造身份證等手段,提供虛假貸款資料,虛構貸款用途,通過定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2016年7月更名為河北定州農商銀行)東車寄信用社信貸員高某(已判決),騙取該信用社貸款120萬元,被告人張某超與王某各得60萬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張某超采取同樣手段,騙取該信用社貸款10萬元。貸款到期后未按時償還。
至2017年4月公安機關立案,給河北定州農商銀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9.9萬元。案發(fā)后,高某、張某超共歸還貸款95.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超伙同他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虛構貸款用途騙取金融機構貸款,貸款到期后未按時清償,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系共同犯罪。一審判處張某超有期徒刑1年半,罰金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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