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7日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胡懷邦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懷邦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胡懷邦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胡懷邦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懷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企業(yè)和個人,在獲取銀行貸款、企業(yè)經(jīng)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52萬余元。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懷邦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胡懷邦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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